(2008年7月10日滁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朱承艺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滁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朱承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朱承艺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