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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活动的规定(讨论稿)
(2008年 月 日滁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保障和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在本行政区域的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负责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办事机构是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八项:
(一)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参加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组的活动。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代表个人或者几人联合持证开展视察活动。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评议活动。
(五)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根据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七)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活动应讲求务实、高效和节俭的原则,树立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组织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4次。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一个月内作出,交市和所在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每个代表小组在组长单位建立代表活动室、聘请一名兼职联络员,为代表小组活动服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等;开展视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方面反映。
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代表小组应做好代表参加活动的考勤工作,并于每年年末送至所在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位代表每年至少应向市或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1件质量较高的建议、批评或意见。
第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的组织下,按照系统、行业相近的原则组成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的代表专业组。
代表专业组开展活动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年初制定的代表小组活动指导意见和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制定活动计划。
市人大代表专业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等活动;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围绕中心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题视察和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代表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定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
代表在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情况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对于了解到的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方面反映;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方面处理。
第十条 代表应及时填写《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手册》。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应于每年年底对本代表小组代表的履职情况记录进行查验,在认真填写评价意见后报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对代表在上一年度参加活动的考勤情况、代表填写的《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手册》记载内容以及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统计,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占用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年10天左右。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职务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代表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是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时间,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并享受前款待遇。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拨给,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