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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1953年,全专区根据国家颁布的选举法,普遍进行县、乡选举工作。19546-7月间各县相继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代会”),至1966年年初先后召开6届人代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断。1980年起,全区各县人大工作逐步恢复,并以直接选举方式产生新一届县人大代表。此后,全市区、县(市)及镇乡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设立办公室及法制、财经、城建、教科文卫、环境资源等工作委员会。1990年前,县、乡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四年(少数届次为三年),其后每届任期均为五年。

198411月,成立滁县地委人大工作办公室,19925月改设滁县地区人大联络委员会。19937月,设立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设立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7月,滁州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设立法制委员会等8个委员会的决定,同年924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赋予滁州地方立法权。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滁州市委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围绕滁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进步,推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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